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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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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17号
  • 案件名称

    白某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某某;党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支付苹果款1023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价款交回本院,在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价款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3068.18元。就申请执行人剩余未受偿款项7163.82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清偿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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