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叶、刘东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34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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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342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松叶、刘东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松叶;刘东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427号之二原告:杨松叶,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玉,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伟,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景健,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松叶与被告刘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松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4.64,减半收取1192.32,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陪审员 翟明勋陪审员 万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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