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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李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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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9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吕某、李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吕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1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809.00元,已执行标的10,000.00元,未执行标的18,80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10,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于2021年10月30日将所有案款还清为止;如有任意一期逾期,自愿承担原调解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逾期利息。二、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97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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