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84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8477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8477号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杨。被告:李俊霞。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艳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