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8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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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8477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李俊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8477号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杨。被告:李俊霞。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法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艳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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