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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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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06号
  • 案件名称

    王荣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荣康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06号罪犯王荣康,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夏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晋0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康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已交纳4124元),罚金1500元(已交纳1376元)、2020年10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调查回函表》已扣划王荣康名下银行卡余额811.51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30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3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6.2%,出勤率达96.2%;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叁次,余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荣康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康予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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