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铂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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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40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铂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铂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40号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大树岭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国兵,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铂泉,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小李村xxx,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铂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安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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