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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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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61号
  • 案件名称

    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邓桂平;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61号申请执行人:邓桂平。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经营者:王时光。被执行人:王时光。申请执行人邓桂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利丰仓行贸易商行、王时光银行存款13608元(其中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显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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