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严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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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946号案件名称
刘光华、严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光华;严俊杰;梁婷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2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良,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军,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俊杰,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婷惠(曾用名:梁银珠),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光华与上诉人严俊杰、被上诉人梁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光华、严俊杰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实际出借资金情况、还款情况均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刘光华在一审中自认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刘光华在收到贷款资金后通过将相关银行卡交付给严俊杰的方式出借资金。另外,刘光华主张案涉债务是严俊杰、梁婷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为审查确定严俊杰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以及梁婷惠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件基本事实应予以查明:第一,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第二,严俊杰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情况;第三,严俊杰、梁婷惠是否为夫妻关系,案涉借款是否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用于严俊杰、梁婷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均未予以查明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严俊杰应向刘光华偿还借款本金67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认为案涉借款不属于严俊杰、梁婷惠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上诉人严俊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湛审判员 许雪芳审判员 李璐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艳婷吴云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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