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仙夫、华允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36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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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36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尚仙夫、华允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尚仙夫;华允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3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尚仙夫,男,1972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华允贵,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尚仙夫与被执行人华允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仙夫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允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案件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仙夫与被执行人华允贵自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华允贵尚欠申请执行人尚仙夫货款39000元,分期支付。2021年9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9000元在2022年3月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华允贵在支付39000元之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二、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2日前支付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逾期或者不足额支付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尚仙夫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允贵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尚仙夫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允贵的执行,系权利的自我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林 志 刚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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