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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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456号案件名称
邬某某、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邬某某;陶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456号原告:邬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陶某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邬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邬某某以其与陶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邬志国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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