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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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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456号
  • 案件名称

    邬某某、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邬某某;陶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456号原告:邬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陶某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邬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邬某某以其与陶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邬志国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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