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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程鹏、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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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9民初503号
  • 案件名称

    薛程鹏、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薛程鹏;闫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9民初503号原告:闫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石楼县灵泉镇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232XXXXXXXXXXXXX。被告:薛程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原告闫磊与被告薛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磊负担。审  判  员   薛改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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