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程鹏、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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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9民初503号案件名称
薛程鹏、闫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薛程鹏;闫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9民初503号原告:闫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石楼县灵泉镇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232XXXXXXXXXXXXX。被告:薛程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原告闫磊与被告薛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磊负担。审 判 员 薛改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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