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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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742号案件名称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学健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3区4-1-1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DT31A。被执行人:刘学健,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学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99元及相应利息,并交纳执行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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