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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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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92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黄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1922号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黎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系公司职员。被告:黄斌,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黄仲,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黄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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