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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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斌;黄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1922号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黎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系公司职员。被告:黄斌,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黄仲,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黄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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