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连文、邱县溢丰棉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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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011号案件名称
武连文、邱县溢丰棉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武连文;邱县溢丰棉纺织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11号原告:武连文,男,汉族,1952年2月2日出生,住邱县,现住邱县。被告:邱县溢丰棉纺织厂负责人:张美,职务: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MA08PXEMX4。住所: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文诉被告邱县溢丰棉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连文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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