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红兵、梁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恢56号
  • 案件名称

    唐红兵、梁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红兵;梁晖;梁晖;梁龙强;唐红兵;梁龙强;赵贵海;赵贵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3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梁某甲归还借款78万元及利息,并由梁某乙、唐某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本。2021年4月23日,赵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梁某乙账户4850元。经传唤,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未到庭接受调查,经多方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的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恢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