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兵、梁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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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恢56号案件名称
唐红兵、梁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红兵;梁晖;梁晖;梁龙强;唐红兵;梁龙强;赵贵海;赵贵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3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梁某甲归还借款78万元及利息,并由梁某乙、唐某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本。2021年4月23日,赵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梁某乙账户4850元。经传唤,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未到庭接受调查,经多方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的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恢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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