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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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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刘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负责人:李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借款85266.76元及利息、罚息4082.65元;承担自2020年5月8日起按本金86266.76元、月利率0.9045833%至借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的罚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6元、执行费12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冯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6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已领取案件款26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某某支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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