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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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112号案件名称
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友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112号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中亚家园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8087834X0。法定代表人:杨明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苏明(系公司经理),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被告:李友武,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中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琳玲书 记 员 周方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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