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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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94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946号 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4号附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946209。法定代表人:张祥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秀,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俊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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