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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绒、雷青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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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43号
  • 案件名称

    张绒、雷青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绒;雷青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张绒,女。被执行人雷青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绒与被执行人雷青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陕0431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0000元。该案自首次执行以来,双方达成一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6100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一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我院撤销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我院受理异议申请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对于异议人雷青刚的请求予以支持,故该案按照(2019)陕0431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达成的和解协议继续执行,直至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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