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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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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273号
  • 案件名称

    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273号原告:廖小勇,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被告: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博展路12号长永佳苑每天汽车博览中心展厅3楼301号。法定代表人:文志明。被告:刘斌,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安乡县。原告廖小勇与被告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廖小勇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廖小勇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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