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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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273号案件名称
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廖小勇;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273号原告:廖小勇,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被告: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博展路12号长永佳苑每天汽车博览中心展厅3楼301号。法定代表人:文志明。被告:刘斌,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安乡县。原告廖小勇与被告长沙临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廖小勇于2021年9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廖小勇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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