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恩、张艳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异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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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异239号案件名称
刘付恩、张艳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付恩;张艳芬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异2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付恩,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刘大堡子)。申请执行人:张艳芬,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芬与被执行人刘付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付恩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付恩称:1、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在海城市农业银行英落支行的银行卡的冻结,此卡是低保专用卡。2、解除异议申请人在英落储蓄营业所账户3500元存款的冻结。3、请求法院解除异议申请人在英落农商行账户粮食补贴等国家转移支付专用卡的冻结。理由是:贵院在审理异议申请人与张艳芬民事纠纷一案中,冻结申请人在海城农业银行英落支行的银行卡和英落邮政储蓄营业所账户3500元存款冻结,异议申请人在英落镇农商银行账户粮食补贴等国家转移支付专用卡,对此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理由是异议申请人是低保家庭,妻子是二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我本人69岁,年老体衰,患心脏病,颈椎病等多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正常收入来源,英落邮政储蓄营业所账户3500元存款是我的救命钱,以备不时之需。上述款项及银行卡如果被冻结,我这个低保家庭将摇摇欲坠,生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无以保障,因此请求贵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依法解除对上述款项及银行卡的冻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芬与被执行人刘付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付恩银行卡账户。刘付恩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当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限,对于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粮补卡、低保卡属于国家给付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用于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本院应当予以保留。但是刘付恩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尽其所能积极偿还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为异议人刘付恩及其所需抚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二、驳回异议人刘付恩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耿振伟审判员 李桐铎审判员 边德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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