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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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1563号案件名称
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1563号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经营者: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住所地:环县洪德镇新公路边。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其支付部分欠款,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环县李有均重汽车配件店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李宏宇人民陪审员 徐天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琴琴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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