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盈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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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46号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盈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盈武;王金苗;王晓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志丹县。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盈武,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王金苗,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王晓庆,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盈武、王金苗、王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陕0625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牛盈武、王金苗返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31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晓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牛盈武、王金苗、王晓庆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牛盈武、王金苗、王晓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盈武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牛盈武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包括本院划拨的83350元);剩余案件款本金213300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利息按实际还款之日计算止。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负担,由被执行人牛盈武、王金苗、王晓庆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4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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