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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赵玉珍、范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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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02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赵玉珍、范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赵玉珍;范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0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文西大街68号。        负责人:刘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哲,杨大城子支行行长。        被告:赵玉珍,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范书军,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以下简称公主岭支行)与被告赵玉珍、范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主岭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哲到庭,赵玉珍、范书军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主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玉珍偿还农行贷款本息合计:123561.45元,其中本金99774.69元,利息23786.76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率按年利9.135%计算。2、被告承担所发生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3被告范书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被告赵玉珍以信用加保证方式在农行公主岭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19年9月4日,并签定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被告赵玉珍尚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123561.45元(其中本金99774.69元,利息23786.76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我行多次派人上门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均未给付,致使贷款逾期。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范书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此原告诉讼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赵玉珍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范书军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赵玉珍与公主岭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19年9月4日,约定逾期利率年9.135%。范书军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中签字确认,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二年。现贷款逾期,公主岭支行诉至本院,赵玉珍尚欠公主岭支行贷款本息合计123561.45元,其中本金99774.69元,利息23786.76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赵玉珍与公主岭支行自愿协商订立借款合同,并已领取贷款,现贷款逾期,公主岭支行主张其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范书军自愿为赵玉珍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未超保证期间,故依法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借款本金99774.69元,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23786.76元;        二、赵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逾期利息,以本金9977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年利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范书军对赵玉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00元,由赵玉珍、范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谷胜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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