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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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案件名称
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张晓琳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95号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峒河办事处环城东路(市一中后)。法定代表人:沈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军,湘西自治州吉首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91号铂金大厦220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洁,系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晓琳,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携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张晓琳(以下简称被告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吉首市恒远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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