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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芝、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北站大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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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31号
  • 案件名称

    李秀芝、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北站大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秀芝;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北站大厅;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
  • 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芝,女,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君,辽宁正太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迎霞,辽宁正太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北站大厅,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一路隆盛市场北站大厅内。负责人:张永杰,该大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4号。法定代表人:杜旭,该中心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诉委托讼代理人:孙志兴,辽宁悟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秀芝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以下简称隆盛市场北站大厅)、抚顺市隆盛集贸市场经营中心(以下简称隆盛市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一、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李秀芝摔倒的行为造成案外人付秀芹受伤发生的损失,市场经营管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重审时,需要查清,隆盛市场、隆盛市场北站大厅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瑕疵,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案涉台阶是否有缝隙,造成安全隐患。从而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对李秀芝及案外人付秀芹受伤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二、责任比例。隆盛市场管理的隆盛市场北站大厅经营项目为市场内设置出租、市场管理服务,李秀芝因路面不平和踩到活动的步道砖摔倒导致李秀芝与案外人付秀芹共同受伤,李秀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过本就狭窄的步道时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造成有是否过失,故重审时要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来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理。上诉人李秀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向军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王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宝伦代书记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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