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国华、曾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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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1748号案件名称
熊国华、曾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熊国华;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原告:熊国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曾建平,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法定代表人:胡松毅。原告熊国华与被告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熊国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熊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华—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748号原告:熊国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曾建平,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法定代表人:胡松毅。原告熊国华与被告曾建平、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熊国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熊国华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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