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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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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44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性,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铜川新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99238440,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某,女性,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本院执行的马某某与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罗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支付案件款51150元(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罗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计算至2020年08月19日的利息53000元,2020年0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62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462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陕西某某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9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佳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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