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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春辉、石云飞等张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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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794号
  • 案件名称

    龙春辉、石云飞等张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叶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龙春辉;石云飞;张琴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石云飞,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剩余的案款137940元全部支付,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审判员    帕尔哈提·吐尔逊审判员    李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锦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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