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春辉、石云飞等张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794号案件名称
龙春辉、石云飞等张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春辉;石云飞;张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石云飞,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春辉与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石云飞、张琴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剩余的案款137940元全部支付,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龙春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审判员 帕尔哈提·吐尔逊审判员 李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锦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