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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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334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德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334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春,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德文,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洁书 记 员 贺会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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