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袁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6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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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6718号案件名称
高峰、袁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峰;袁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718号申请人:袁腾,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高峰,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附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腾与被申请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腾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高峰所有的价值2万元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袁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峰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 2021080267181994080****612XXXXXXXXXXXXXXX1983101****612XXXXXXXXXXXXXXX15000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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