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军利申请执行郝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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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46号案件名称
贾军利申请执行郝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郝志刚;郝志刚;贾军利;贾军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346号 贾某某、郝志刚: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郝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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