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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异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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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异243号
  • 案件名称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王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异24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付明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接文镇宋家堡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612198781。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莉,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莉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牌初字的0057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海城市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莉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贵院做出的(2014)海民牌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贵院已经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海城市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莉(股东)抽逃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追加王莉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查明:2012年5月23日,王莉向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鞍山银行72×××62账户内缴款10000000元,2012年5月24日,分两笔转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王莉于2012年5月23日向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0000000元,2012年5月24日又转出至本人62×××42账户内,王莉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10000000元用于公司运营。故对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王莉为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执恢4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被申请人王莉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海城福泽园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耿振伟审判员  吕兴强审判员  边德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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