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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伟、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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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37号
  • 案件名称

    李东伟、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东伟;刘振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37号原告:李东伟(曾用名李东卫),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信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振宇,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东伟与被告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东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东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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