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伟、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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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37号案件名称
李东伟、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东伟;刘振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437号原告:李东伟(曾用名李东卫),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信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振宇,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东伟与被告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李东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东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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