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珍、罗海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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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181号案件名称
肖红珍、罗海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红珍;罗海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肖红珍,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罗海欧,女,1969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红珍与被执行人罗海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海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海欧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罗海欧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于2021年7月4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罗海欧已于2006年2月6日自动还款45000元,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罗海欧的其它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程序结案。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海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实际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00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海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双庆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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