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鹏、刘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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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3677号案件名称
高建鹏、刘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建鹏;刘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367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鹏,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新世纪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新,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连隆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鹏与被执行人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12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高建鹏与被执行人刘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建鹏130000元,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20000-3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高建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民初12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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