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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鹏、刘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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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3677号
  • 案件名称

    高建鹏、刘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建鹏;刘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3677号申请执行人:高建鹏,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集团公司新世纪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新,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连隆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鹏与被执行人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12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高建鹏与被执行人刘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建鹏130000元,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20000-3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高建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6民初12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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