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秀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7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秀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秀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71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住址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东委,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5762715408K。法定代表人:刘茂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萌,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于秀彬,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穆棱福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于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秀彬有存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77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克俊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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