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瑶瑶、刘慧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72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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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720号之三案件名称
庞瑶瑶、刘慧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庞瑶瑶;刘慧慧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7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庞瑶瑶,女,汉族,住禹城。被执行人:刘慧慧,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慧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慧慧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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