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明兆、钱新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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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152号案件名称
庞明兆、钱新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明兆;钱新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庞明兆,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钱新敢,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庞明兆与钱新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直未联系上申请人钱新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汉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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