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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夏元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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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夏元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夏元明;大连双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代表人邹立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洁,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元明,男。被执行人大连双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阎福林,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元明、大连双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元明前妻高峰名下的房屋,但房屋内都有人居住,尚不能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夏元明正在协商付款事宜,暂无法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甘民合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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