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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金、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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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58号
  • 案件名称

    刘光金、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光金;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58号原告:刘光金,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建材市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忠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光金与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刘光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光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原告刘光金已预交,由原告刘光金负担。审 判 员  王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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