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503执保2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503执保293号案件名称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孙效楠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503执保293号立案庭、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效楠:关于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效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39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6日实际冻结孙效楠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288.1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189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392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柴彦菊、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658号之一 下一篇 王景华、郑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