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彦菊、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6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6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柴彦菊、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柴彦菊;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彦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被执行人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路商检局宿舍一楼网点西起第三户。经营者:陈普刚,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彦菊与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白塔区东贺装饰装修设计中心银行存款6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安东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柯施书 记 员 曹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秋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206执1752号 下一篇 北海金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案庭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503执保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