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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唐尚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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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065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唐尚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唐尚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法定代表人:董晓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泱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唐尚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君,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大唐尚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曦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2元,减半收取5801元,由上诉人成都非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陈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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