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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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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苏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224号之一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苏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纪某、苏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中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66235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某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该房产,但不得毁损、拍卖、变卖、过户该房产;不得在该房产设立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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