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安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0)皖1824民特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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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皖1824民特40号案件名称
许安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绩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许安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824民特40号申请人:许安丽,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人许安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安丽称,申请人之父梅福祥于1998年3月28日上午,在居住地(水圳磅下59号)附近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果,存世可能性极少。故依法向本院提出宣告梅福祥死亡的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梅福祥,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小队,原身份证号3102305××××××××。1970年期间,梅福祥与申请人母亲在上海市崇明县结婚,大约三年后,随申请人母亲(绩溪人)回绩溪工作生活,1975年,申请人在绩溪出生。此后,申请人一家在绩溪生活。梅福祥于1988年底在绩溪县办理了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3427215××××××××)。1998年3月28日,梅福祥在家中附近走失,走失时身体健康。申请人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警,但一直没有回应。申请人也经常到梅福祥的原户籍地去看望爷爷,直到2008年爷爷去世。期间未打听到梅福祥的消息。2020年8月19日,绩溪县华阳镇杨柳社区和华阳派出所均出具了梅福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同日,申请人许安丽向本院申请死亡宣告。申请人申请宣告梅福祥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梅福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梅福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梅福祥于1998年3月28日离家失踪,至今已达二十余年。本院公告发出寻人信息后,也没有结果,可以认定下落不明人存世可能性极少,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梅福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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