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兰与北京爱美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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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732号案件名称
穆兰与北京爱美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穆兰;北京爱美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杜志军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732号原告:穆兰,女,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被告:杜志军,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身份证号:×××被告:北京爱美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456202x8法定代表人:杜志军。原告穆兰诉被告杜志军、北京爱美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穆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穆兰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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