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余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30号
  • 案件名称

    余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余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余波,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油坊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12220XXXX。被执行人:陈洪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100XXXXX。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车款57000元、承担违约金1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余波与被执行人陈洪乐协商,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将自己名下陕GUM523现代小轿车过户到申请人余波名下,并向申请人支付7000元的违约金(在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故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90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传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