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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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30号案件名称
余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余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余波,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油坊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7612220XXXX。被执行人:陈洪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100XXXXX。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车款57000元、承担违约金1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余波与被执行人陈洪乐协商,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将自己名下陕GUM523现代小轿车过户到申请人余波名下,并向申请人支付7000元的违约金(在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表示同意。故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90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传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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