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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良、赵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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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165号
  • 案件名称

    张友良、赵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友良;赵剑辉;张丽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165号原告:张友良,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平,湖南省宁远县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剑辉,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张丽娟,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良诉被告赵剑辉、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友良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张友良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友良负担。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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