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良、赵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1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165号案件名称
张友良、赵剑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友良;赵剑辉;张丽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165号原告:张友良,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平,湖南省宁远县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剑辉,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被告:张丽娟,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良诉被告赵剑辉、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友良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张友良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友良负担。审 判 员 何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兆坤、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3民初2114号 下一篇 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魏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7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