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兆坤、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3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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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3民初2114号案件名称
孟兆坤、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孟兆坤;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0523民初2114号原告:孟兆坤,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宝清县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法定代表人:谢克福,职务:村主任。原告孟兆坤诉被告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峰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兆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被告红峰村委会的村主任谢克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兆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车工款436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给红峰村清理垃圾、运输山沙修路及秸秆禁烧用车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票14张,合计车工款43610元。按照被告进账要求,原告给被告开具了7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税款,但被告推脱至今没有进账,没有给付原告车工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被告红峰村委会辩称,欠款属实,没有意见,因为村里现在没有资金给付,日后有钱会分期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一即工票14张,用以证明被告欠车工和人工费合计金额43610元;证据二即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7张,用于证明原告开具人工和车工的增值税发票且原告缴纳了税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质证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的人工及车工,合计欠款43610元,被告红峰村委会为原告出具了工票14张,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经索要,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361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被告红峰村委会为了清理村内垃圾、维修村内的田间道路及落实村内的秸秆禁烧政策雇佣原告的车工、人工,原、被告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车工及人工费共计4361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孟兆坤给付欠款43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宇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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